申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2民初2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被申请人:申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慈湖河路1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申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皖0522民初2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申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申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