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12号 原告: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 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被告烟台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