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青2525执保3号
申请保全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某乙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
法定代表人: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已对被保全人某乙公司在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现已部分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青2525执保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