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第三人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25民初868号
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州县艮山口管委会大树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06421369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连山乡高坡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75581124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连山乡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57430947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第三人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于同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靖州浩天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