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5民初75号
原告:***,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
被告: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连山乡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57430947X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5月13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系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