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25执51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阳项目部。
申请执行人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阳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5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阳项目部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恒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阳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会同东星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5执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