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民申3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天立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戈壁路东二十四巷17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国,新疆天立宏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晓,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宇,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广东街24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荣辉,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郯城县。
再审申请人新疆天立宏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3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立宏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 判 长 彭 英 琪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古丽努尔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鑫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