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民初9600号
原告:***,女,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众明达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立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金戈壁路东二十四巷17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新疆天立宏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路158号野马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珊珊,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新疆天立宏工程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90.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195.09元,退还原告2195.09元。
审 判 长 牛 清 玉
人民陪审员 陶 秀 琴
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姝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