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1373号 原告:**,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新城工业园规划二路东侧、规划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