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1民初1373号
原告:**,男,198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新城工业园规划二路东侧、规划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