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民初2313号之一
原告: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新城**侧、规划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
法定代表人:邓亚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生,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骁,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皮桂平,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樟树市人,住本市。
被告:皮兵华,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樟树市人,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皮桂平、皮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4元减半收取2867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合计5037元,由原告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钦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