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2民初2313号
申请人: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侧、规划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
法定代表人:邓亚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皮桂平,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樟树市人,住本市。
被申请人:皮兵华,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樟树市人,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皮桂平、皮兵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皮桂平、皮兵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樟树市海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皮桂平、皮兵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金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钦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