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302民初2235号
原告山西欧德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泉市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
原告山西欧德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欧德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原、被告注册成立“山西*********公司”,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退出该公司股东身份,并与原告进行结算。2018年1月2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明确二被告共欠原告457476.86元,从2018年1月25日起分四次偿还,并约定如违约则按月息2%支付利息。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457476.86元,同时按约支付利息。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山西欧德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投资入股协议书》,三方协商合作成立公司,并对各自的出资方式、所占股比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1月26日,山西*********公司成立。2017年5月15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乙方即被告***、***签订《协议书》,因二被告产品质量不完善及交货时间严重延误等原因,造成公司经营亏损,三方决定终止合作。原告前期投资共计1945245.02元,原告自行负担974929.36元,二被告承担220847.61元,同时,双方对其余材料费511039元、孵化大楼6层房租费53480元、车间房租费56400元、广交会展位费21077元、3C认证申请费97088元的承担方式进行了约定。2018年1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双方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明确,二被告共欠原告垫资款、材料费、房租、广交会展费等共计457476.86元,原告同意由二被告分期归还。约定二被告于2018年1月25日前归还原告107476.86元;2018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15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150000元;2018年7月31日前归还原告50000元。如遇特殊情况,二被告最迟不得超于2018年10月31日还清全款。如二被告不能按时归还欠款,将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还清止。2018年2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70000元,2018年4月25日,向原告归还欠款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投资入股协议书》、《协议书》、《还款协议》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与被告***、***合作成立山西*********公司,后因该公司亏损,三方进行了结算,对二被告欠原告垫资款、材料费、房租、广交会展费等共计457476.86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约定了还款方式。现二被告仅向原告归还欠款90000元,其余未予归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其余欠款367476.86元,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及质证意见,视为放弃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欧德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欠款367476.86元,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812元,减半收取计3406元;保全费2807元,共计621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