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01民初6680号
原告:凉山州某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下顺城街1幢8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书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经久乡合营村幸福社区4-E-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系西昌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随县唐县镇群云村六组。
原告凉山州某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凉山州某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以被告西昌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费用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州某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凉山州某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6.00元,减半收取6878.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878.00元,由原告凉山州某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