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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悦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XXX民初714号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某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4元,减半收取3202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