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436民初85号
原告:潍坊中研基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鄌郚镇冶伦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334245438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被告: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下顺城街1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01T6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潍坊中研基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潍坊中研基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潍坊中研基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中研基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6.00元,减半收取计1383.00元,由潍坊中研基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