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蓬莱市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4民初2557号
原告:蓬莱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大辛店镇龙阳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建飞,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以军,蓬莱紫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黄河路西段贾坊社区北邻。
法定代表人:黄荣。
原告蓬莱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蓬莱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蓬莱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晓云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