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722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宇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8N63UF7M,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梅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028413F,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33号AE-2地块隆平高科楼内。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宇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5)皖17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先河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