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河民初字第2584号
原告河北汇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尊祖庄乡李张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汇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汇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汇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保全费330元由原告河北汇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