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31民初2523号
原告河北汇海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间市尊**乡李张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敬业集团敬业物资采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增,总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汇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敬业集团敬业物资采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汇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汇海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汇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2226元,由原告河北汇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