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81民初208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中路10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邓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团结东路北侧。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独山大道与两相路交叉口东700米宇丰公馆四号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的1150.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