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中国铁某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等与黄某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81民初208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新华中路10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邓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团结东路北侧。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独山大道与两相路交叉口东700米宇丰公馆四号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57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邓州分公司、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的1150.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