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民初6102号
原告:南阳艺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OOMA3X863P6K。
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黄岗工业园区**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勤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110094840。
被告:河南坤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37089290M。
住所地:南阳市仲景路尚城国际酒店*号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1610238567。
委托代理人:***,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173757839。
住所地:南阳市滨河中路***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系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员工。
原告南阳艺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坤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对其自述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河南中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主张其合同权利义务,而是主张了与其不具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并否认河南坤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其产生真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不对本人所主张的与其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张相关权利的行为,不符合本院审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关基础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艺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坤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南阳艺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