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民初396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荟聚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75537196B。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住所地南阳市滨河中路**用代码914113003173757839。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何瑞,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科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2019年4月25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姚 远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