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民初2131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生,住桐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独山大道与两相路交叉口东700***公馆**楼。 负责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