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341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8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独山大道与两相路交叉口东700***公馆四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173757839。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建设西路**居委会四楼,纳税人识别号91411323773655412H。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7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