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341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8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独山大道与两相路交叉口东700***公馆四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173757839。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建设西路**居委会四楼,纳税人识别号91411323773655412H。
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27日,住河南省西峡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