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2民终2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23)豫022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221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不承担97000元付款责任。2、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一审的反诉请求。3、诉讼费、保全费等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施工质量严重不达标,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扣除维修的人工费105584元、材料费15448元费用以及因***违规操作产生的罚款20200元后,***已经不欠***工程款。二、***施工质量不达标,已经构成违约,其拒绝返修已经无验收合格的可能性,故其主张的工程款85460元和质保金6858元不应支付。三、案涉工程至今仍未验收,足以证明***施工质量不达标,属于根本违约,按照协议约定***应向***支付5%的违约金即10464.9元。四、在一审庭审时,***当庭追加了反诉请求,法庭要求***补交诉讼费,并口头告知庭后会向***发送缴费链接短信,但法庭始终未向***发送缴费链接,在此情况下作出判决属于程序违法。请贵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不能成立,应当驳回。 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无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支付劳务款189,318元及利息(利息以189,31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支付工具机械费108,400元;3、判令众信电力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支付违约金10,464.9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众信电力公司承包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发包的杞县2022年第三批新开工程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河南荣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工程劳务分包给***。2022年9月29日,***与***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和《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补充协议》各一份,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将河南荣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其第十五标段杞县新建工程、第十六标段杞县新建工程的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体施工工程项目为***组织人员对杞县平城乡16个行政村的农田用电设施铺设电线及安装变压器,工程的劳务报酬为:变压器安装每台30**元,放线每公里12000元。工程所需安装、装卸和运输机械及配套操作司机等机械及人力由***自行提供,***负责所有施工工机具,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分包协议及分包补充协议签订后,***即组织人员对双方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2022年12月16日施工结束,共安装变压器39台及架设相应的线路。2023年1月20日,经结算,***向***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经劳动保障监察局协调,双方同意,在2023年2月19日前支付给***等15名工人工资拾壹万柒仟元整(小写:117000元),还余下按照合同实际公里数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再支付捌万伍仟肆佰陆拾元整(小写:85460元)还有3%的押金6858元,经双方同意”,***和***作为甲方和乙方,在欠条上签名并捺指印。2023年2月8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付款账号6228********)转账给***20000元,欠条载明的下余款项,***向***催要,***以***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为由,拒绝支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中,众信电力公司将承包的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开封供电公司发包的杞县2022年第三批新开工程项目中的第十五标段杞县新建工程、第十六标段杞县高才村高标准农田配套新建工程的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河南荣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荣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独立完成对该项目的施工,该公司又将以上工程劳务分包给***,***又将该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因***和***均未提交合格的施工资质,故***与***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补充协议》均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该分包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分包给***的第十五标段杞县熬盐屯村高标准农田配套新建工程、第十六标段杞县高才村高标准农田配套新建工程的部分劳务,***已组织人员完成施工,***与***已进行了工程劳务结算,双方形成的关于工程劳务款结算单(欠条)的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按欠条载明的欠款金额向***支付劳务费(工人工资)117000元,扣除已付20000元,下余97000元按约定付款时间向***予以支付。因***与***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无效,双方对此均负有相应的责任,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由***自行承担,故***要求***支付劳务费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余劳务费85460元、押金6858元,因双方约定按实际公里数,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从其约定,***对该部分款项待对应工程验收合格后另案主张。***请求***支付工具器械费108400元,因***与***的工程劳务费结算单(欠条),并未显示该部分内容,故***该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与众信电力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且***未提交证据证明众信电力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河南荣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非法情形,故***要求众信电力公司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无明确法律依据,对***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反诉请求***给付违约金10464.9元,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的事实,故***的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劳务费(工人工资)97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2.88元,***负担1943.6元,***负担939.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1元,由***承担。保全费2008.59元,***负担1354.17元,***负担654.42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与***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撤离工地后,***向***出具的欠条载明:2023年2月19日前付给***工人工资117,000元,还余下按照合同实际公里数经验收合格后再支付85,460元、押金6,858元。该条出具后,***除向***支付20000元外未再支付,117,000元的支付并未附加验收条件,故***应无条件支付。关于***主张应扣除维修人工费105584元、材料费15448元费用以及违规罚款20200元问题,因双方在协商付款时并未在欠条中予以确定,且均发生在欠条出具之前,亦不属于117,000元的条件。***除向***支付20000元后,该期款项尚余97,000元未付。一审法院判决***向***支付劳务费97,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处理正确。***仅以施工质量不达标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未向***发送诉讼费交纳链接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于程序瑕疵,但并不妨碍***正常行驶诉讼权利,本案不符合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