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727号
原告:***,男,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空军,系原告***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清龙,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赵得钢,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河南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303号浙商科技园8#-5。
法定代表人:谭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刘灿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依梦,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赵得钢、河南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得钢、河南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得钢、河南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媛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祁淑君
书 记 员 靳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