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3民初5201号
原告: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1660XK。
法定代表人:刘灿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霖,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周口市淮阳区羲皇大道中路与育德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1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70892011903。
法定代表人:王献超,职务:区长。
原告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45元,由原告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申建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地
书 记 员 崔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