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来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82民初728号
原告:*空军,男,197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告:***,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河南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303号浙商科技园8#-5。
法定代表人:谭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来、*得钢、河南派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众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焦作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空军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同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8元,减半收取计14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