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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某有限公司;陈某;骆某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503民初2310号 原告:泉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骆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泉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某、陈某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2026年3月30日,原告泉州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市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泉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