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某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503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泉州某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某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福建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某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未返还货款271253.4元、违约金1108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福建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某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某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泉州某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予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