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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5735号
原告:***,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韩,福建方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3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陈宝华,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第三人: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美仙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96372A。
法定代表人:黄志雄,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陈宝华,第三人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艳
审 判 员  罗玉虹
人民陪审员  吴丽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戴玉燕
书 记 员  郑昱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