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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5736号
原告:***,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上述两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韩,福建方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乌养,女,193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林诗潮,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陈宝华,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林诗汉,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告:林诗评,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第三人: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美仙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17396372A。
法定代表人:黄志雄,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滨,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贤,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乌养、林诗潮、陈宝华、林诗汉、***、林诗评、第三人泉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蔡海榕
审判员  罗玉虹
审判员  李红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