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知民初67号
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茶园路(凯阳-天骄润城)6幢1单元15层1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平惟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