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14财保770号
申请人:无锡旭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83784133D,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张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087864804Y,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083861677,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旭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旭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旭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无锡旭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