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张某,重庆紫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1民初3740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紫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张某、重庆紫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4年7月10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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