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民初270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2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佑,江西省万年县大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江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11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315699805X。
法定代表人:林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作斌,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洪经,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江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福建江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江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四十五条(?javascript:SLC(98761,140)?)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福建江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伏棉
人民陪审员 丁希容
人民陪审员 钟岩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小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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