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南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长沙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潇湘晨报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54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谢妍,该电台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勇,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研,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潇湘晨报社,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58号潇湘晨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龚曙光,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淇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中南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258号潇湘晨报综合楼1楼。
法定代表人:陈昕,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长沙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以下简称长沙广播电台)因与被申请人潇湘晨报社、原审第三人湖南中南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7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沙广播电台申请再审称,一、当事人并未在“长沙橘洲音乐节”《合作协议》中约定任何违约金,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20244元,错误地混淆了因违约造成损失与违约金两者之间的差别,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与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二、《合作协议》中“长沙橘洲音乐节”由三方共同持有约定条款不具有外部约束力。原审法院直接认定该条款对当事人具有内部约束力,生效判决违反了基本的法理与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构成违约的证据不足。三、相关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2016年“长沙橘洲音乐节”运营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在鉴定人员未到庭的情况下否定该司法鉴定意见,构成诉讼程序违法。四、被申请人在2016年“长沙橘洲音乐节”运营过程中未支付对价,其无资格与权利主张分配2016年运营收益。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具体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判决按照三方共同举办期间收益的平均计算违约金,显然无视案件事实,违背法理。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潇湘晨报社答辩称,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对三方均具有约束力,“长沙橘洲音乐节”品牌的归属不影响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二、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单独举办橘洲音乐节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四、被申请人主张的诉讼请求数额合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广播电台就《合作协议》的效力,以及其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支付潇湘晨报社违约金的问题提出再审申请。对上述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逐一作出了充分的论述,经本院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说理充分,应予确认。长沙广播电台向本院申请再审,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沙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广播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涂晓辉
审判员  罗 斌
审判员  刘前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沈雅
书记员邓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