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38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7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申请人: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城镇长征东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2幢。
负责人:夏湾湾。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门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沪0113民初138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13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该案以撤诉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庄 正
书 记 员 庄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