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5民初15789号
原告:西昌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昌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4年11月8日西昌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昌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昌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8元,由西昌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