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

唐某某与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5民初911号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浣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