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4269号 原告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浣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