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民初91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太琴,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某诉被告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