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4267号
原告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浣花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邓益。
委托代理人张太琴,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能兵,男,汉族,1959年12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能兵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能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金浣花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荻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