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30954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