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5901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24309元,因原告杨某变更诉讼请求,实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