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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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02民初5195号 原告:***,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淳安县汾口镇。 原告:***,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淳安县汾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母亲),住浙江省淳安县汾口镇。 原告:***,男,200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淳安县汾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母亲),住浙江省淳安县汾口镇。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包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东阳市。 第三人:朱某,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包某、第三人朱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