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23598号
原告:杭州市某租赁站,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经营者:姜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某租赁站诉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某租赁站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