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24989号
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月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