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1181民初793号
原告: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
被告:龙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原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龙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因本案疑难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被告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均到庭参加了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乙公司返还原告甲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3073351.9元;2.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资金占用费182223.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项目一标段;工程地点位于××,××东侧,××北侧;工程范围为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内容,暂定合同价50609660元。工程于2016年10月24日开工。工程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竣工验收满2年后,承包人在质量回访合格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4.7%;满5年后,承包人在质量回访后,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余款。该工程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定案单》确定工程最终结算金额61467037.98元,被告扣除工程款的5%即3073351.9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因被告未返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乙公司辩称,对于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没有异议,但本案未达到退回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件。1.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应当以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即2018年11月27日为起算点。2.在质保期内,2022年答辩人曾发函要求被答辩人对卫生间渗水等问题进行维修,2023年相关部门也因为渗漏水问题约谈答辩人,且卫生间渗水的保修期为8年。但被答辩人未进行维修,也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质量回访。对此,答辩人认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条件未达成,或在维修后扣减相应金额再支付。另外,关于资金占用费,答辩人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30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某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某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主要为土建工程、室内水电安装、附属工程等;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1日;签约合同价为5060966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付款周期为办理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到结算价款的95%,剩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满2年后,原告在质量回访合格后,被告支付竣工结算价的4.7%,满5年后,原告在质量回访合格后,被告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余款。质量保证(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5年后无息退还;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为8年,装修工程为2年等;工程缺陷责任期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被告应退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原告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原告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被告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根据原告提交案涉工程竣工报告显示,原告向被告及监理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被告及监理单位于2018年11月22日盖章确认。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盖章确认,但均未标注时间,龙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备案机关确认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于2018年11月27日收讫,同意备案。原告与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61467037.98元,应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3073351.9元。
2022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函告知案涉工程多处车位出现地面开裂渗水情况,要求原告履行保修义务。2022年3月15日至4月30日期间,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第一次回访并进行整改,于2022年6月16日至6月17日期间再次检查,未发现其他问题。温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某管理处(以下简称某物业龙泉分公司管理处)对质量回访情况进行确认。2022年10月13日,原告联系被告要求返还工程款4.7%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888950.8元,并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申请表。该申请表经原告、某物业龙泉分公司管理处及被告工作人员盖章或签字。
2023年8月14日、2023年9月12日及2024年3月12日,案涉工程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被告发函告知案涉工程存在房屋漏水等问题,要求被告进行全面整改维修。2023年12月14日,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要求龙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保修责任的函》,告知某小区业委会向其反映案涉工程外墙开裂脱落严重,部分楼顶及地下室漏水严重等情形,要求被告履行保修责任。
2024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函告知原告地下室车库车位、储物间等出现漏水问题,要求原告履行保修义务。2024年7月17日,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第二次质量回访,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经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某物业服务中心确认,并要求被告及时给予维修。针对本次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原告未进行整改,被告亦未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
2024年1月16日,原告发函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工程质量保证金3073351.9元,被告均未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以物业公司出具的意见作为质量回访是否合格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某项目一标段施工合同、工程质保金申请表、催告函、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结算定案单、竣工结算书及签收单、竣工验收备案表、微信聊天记录、工程质量回访记录,被告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函、聊天记录、关于龙泉市剑池锦园小区漏水渗水维修方案工作函、关于某小区质量整改函、关于要求龙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保修责任的函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条件是否成就。本院分析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根据原告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均有在该备案表上盖章确认,但在盖章时未标注时间。龙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确认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收讫并对进行备案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故2018年11月27日前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因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竣工验收合格的具体时间,本案以备案时间即2018年11月27日作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应当自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分别在满2年、5年后进行质量回访合格后返还相应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被告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退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告在2022年3月15日至4月30日期间进行了第一次质量回访,并于2022年6月17日完成整改,某物业龙泉分公司管理处对上述情况进行确认。第一次质量回访合格后,案涉工程款4.7%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5年后无息退回,现被告已逾期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自竣工验收合格满5年的次日即2023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原告主张利息182223.8元为限。
2024年7月17日,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第二次质量回访,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故剩余案涉工程款0.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因第二次质量回访后未进行整改,该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卫生间渗水的保修期为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保修义务。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故本院对原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2888950.8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82223.8元为限),款交本院中转;
二、驳回原告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45元,由原告浙江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60元,由被告龙泉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