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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某店;谢某;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2民初1993号 原告:宁波杭州某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xxxxxxxxxxxx。 经营者:黄某,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谢某,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杭州某店诉被告谢某、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宁波杭州某店于202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杭州某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杭州某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宁波杭州某店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高雅